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案例一:東莞某汽車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依據環評設置注塑、沖壓、熱處理、回火、研磨等工序,注塑成型、塑膠成型工序中,需要對塑膠料進行加熱軟化,此過程中會產生有機廢氣,廢氣經UV光解及活性炭處理后高空排放。根據《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對采樣位置的要求:“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徑處”。現場實測其管道直徑約40 cm,采樣口至下游彎頭不足20 cm,未達到要求。塘廈生態環境分局現場責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將依法立案處理。
▲廢氣處理設施采樣口偏下
案例二:東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依據環評設置機加工、壓鑄、注塑、噴漆、移印、絲印、烘干等工序及相關設備。注塑、噴漆及移印、絲印、烘干工序會產生有機廢氣。相關生產廢氣經水噴淋、活性炭吸附等處理裝置處理后高空排放。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該單位生產過程中廢氣處理設施均有正常開啟,采樣口高度達到1.5倍管徑要求。高處采樣口離地面約3 m,但未配備采樣平臺,未達到《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中“必要時應設置采樣平臺,采樣平臺應有足夠的工作面積使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的要求,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塘廈生態環境分局現場責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將依法立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簡稱為排放口)的規范設置具體有何要求?廢氣采樣口不規范設置是否可以認定為排放口不規范設置的環境違法情形?廢氣采樣口的規范設置具體要求又是什么?